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
梅达顺在致辞中表示,自第六届圆桌会议以来,两国司法关系稳固向前发展、达到更高水平,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争端管理框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圆桌会议是两国司法机构之间牢固关系的核心,已经成为两国法院之间司法合作以及思想和经验交流的极为宝贵的平台。期待双方进行互惠互利的司法交流,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两国司法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
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
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最新消息
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收货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连续加购三次,加购数量达200盒。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关于菲律宾遣返备案的一些相关问题 全面解读》